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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概念

2024-04-29 经验知识 7 作者:唛思号

辩论法三大基本规律

您好,1.证明与反驳相结合的原则:在辩论中,不仅要强调自己的观点,还要有能力反驳对方的观点。因此,证明与反驳应该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争取胜利。

2.逻辑性原则:辩论应该遵循逻辑性原则,即在辩论中应该使用合理的逻辑结构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使用合理的逻辑结构可以使辩论更加清晰、有说服力,同时避免出现无意义的论证。

3.针对性原则:在辩论中,应该针对性地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这意味着要深入了解对方的观点,并找到其弱点进行攻击,以达到最终胜利的目的。

起诉制度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

公正原则,就是指要平等的对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裁判的结果应当公正,不偏不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注意平等对待双方,给与其同等的表达意见和辩论的机会。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在面试评分程序上。本次面试专门设计了《评委评分平衡表》,采取对6名考生一次性亮分的办法,以便使每位评委可以根据6名考生的面试情况对其打分进行适当调整,是本次面试公开、公平、公正的又一创新所在。面试中,评委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秉着对组织负责、对鹰潭人民负责、对考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评分要求和标准进行评分,无不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辩论三原则

一、不与搞人身攻击者辩论

辩论的时候只讨论事情本身,不对对方辩者进行人身攻击,这是辩论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只要遇到对方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出现就立即停止讨论。比如瑞典事件中,只要对方一说你不爱国,质疑你的动机,抨击你为瑞典人说话而不在乎同胞的利益,说你中了西方思想的种种毒害等等,这时你就可以直接放弃辩论了。

原因很简单,他(她)已经无法聚焦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讨论。当他在事情本身的讨论上已经无法继续说理时,转而通过对辩手的人身攻击来争取自己的胜利。这种人身攻击者胜负心特别强,不仅辩论时要远之,生活中也要对他(她)小心。

美国的罗伯特将军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制订者

这个议事规则是民主的基石之一

从程序上来保证民主的辩论和结局

我当群主的时候,只要群里出现人身攻击的言论,也会主动打断群里的辩论,重申《罗伯特议事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罗伯特议事规则》

二、不与非黑即白论者辩论

非黑即白的思维者特别多,他们在两个极端之间极速跨越,这也是道德绑架者最喜欢玩的辩论游戏。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以前的“不转不是中国人”。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了,但这种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逻辑依然随处可见。

比如说,我说中国政府不应该为曾先生一家背锅。对方马上就说,难道我们要对瑞典人进行跪舔吗?在“背锅”与“跪舔”之间难道没有别的方式可以选择吗?我们可以选择淡化事件,可以选择与瑞方对话,而不是在事实未清的情况下就贸然发动外交舆论战,从而陷入被动。

生活中也要小心这样的思维者。他们有着强烈的排除异己的情绪,与他持不同意见者皆为异己。

三、不与不愿确认事实者辩论

相同的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辩论必须基于相同的事实,因此在辩论前必须确认相同的事实。否则辩论就失去了立足点。

一个热点事件是发展的,事实会不断得到完善。在瑞典事件上,有些人的观点和情感是基于某球媒体的第一轮报道,而后来的事实证明第一轮报道缺少关键事实和扭曲了部分事实。这也是舆论被撕裂的最重要原因。

当反转的信息到来后,我们依然要去伪存真,要把瑞典检方、旅店、路人视频等信息与某球媒体的报道作比较,从而整理出比较完整的事件过程来。基于比较充分和完整的事实,辩论才有意义。但这一次遇到好几个讨论时一直使用第一轮报道内容的人,他们不对事实进行更新,遇到这样的人,直接终止辩论。

说到底,就是我一直主张的要有批判性思维,一切观点要基于事实。要有怀疑精神和追求事实的精神。

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区别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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